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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:天律十卷

第九回 瀆天章

作者:大寰宇宙高真   来源:大寰宇宙高真   阅读:67   评论:0

第九回_瀆天章


第九回 瀆天章


太上曰:灶是以混雜的木材來作燃料,木材既然混雜,那麼污穢或清潔要如何辨別?況且灶下的火源,暗藏種種木材的灰燼,利用灶中的柴火拿來燒香,是諸天所厭,神明所不肯享用,所以怎能貪圖一時的方便?心念已經不真誠,又能有什麼享用,卻褻瀆上天而受到厭惡。


孔子曰:竈下用來烹煮的火源,混雜各種木材的餘火,是婦女孩童所厭惡,何況殘餘的灰燼,都是燃燒殆盡的餘灰,既然如此,如何可以用來祭祀上帝與神明,更何況是禮敬上天?向神明祈禱,只為貪圖一時的方便,已經先有不恭敬的心念,又如何能感動神明而通達上天?


不但無功更是招來過錯,不但是不敬,而且是褻瀆,諸天諸神都不接受此褻瀆的火燄,反而導致厭惡而降下懲罰。一般人常犯而招來罪過,天律嚴格禁止而不能赦免,所以太上重複的責備。


玉尊曰:以剩餘的火燄,廢棄的灰燼,貪求一時的方便以敬神,香煙冒犯而意念褻瀆,一共是兩種褻瀆,天律必定嚴懲!


★祀天答地,建大齋醮,執事人以廚火燒香,三炷香一過,百過十罪,削算一年,罰病百日,該經理其事者,坐五成。


★尋常經壇,逐日誦念,犯此者、日記三十過。扣折正功三十功,百過十罪,其經神不取錄,儒士記過加一等。


★殿宇寺觀僧道犯此,日記四十過。合上條滿十大罪,削祿一年,算一年,罰病百日,否則降以橫耗。


★居家凡俗,常供香火,犯此、日記十五過。滿十罪、罰病三十日。十大罪、罰病六十日。減祿算六月,外降以橫耗,香煙冷落者如之。


★若以為隨口念經,燒沈香降香之類,可通帝座,降真仙,卻不以心誠為由,非不能格仙,不惟神不受,經不取,反招厭瀆之罪,致罹降罰。更惹陰邪侵害,以口舌疾病之憂。


以上凡使役雇、工婦、孺犯者,罪坐其主一半,若行教、若善壇、若儒士、若僧道,較凡俗加一等。


灶火燒香怒上蒼,神明不受反遺殃;

世人閱此能遵懍,集福消災保吉祥。


【原文】


◆瀆天章又以灶火燒香


太上曰:「灶以雜薪,以作炊爨,薪之雜遝,污潔莫能辨?矧為灶下火,伏龍灰之變,餘氛之為燄,用之以燒香,諸天所厭,神明皆不享。夫何徒一便?念已弗誠,其又何克享?而瀆天而厭。」


孔子曰:「灶下炊爨之火,雜薪之餘燄,婦孺之所瀆厭,況餘灰、皆伏龍回棄之灰,其出如此。焉可以享上帝,而祀神明。況敬天祝神,徒以一便而塞責,先已不恭於寸念,又焉可以格神明、而契上天。


非惟無功,抑且招咎!非惟不敬,抑且反瀆!諸天諸神皆不受此褻餘之燄,反致厭而降罰矣!俗人常犯以招愆,天律嚴而罔赦,故太上重責之。」


玉尊曰:「以褻餘之燄,回棄之灰,徒一便以敬神,香瀆而意亦褻,是為兩瀆,律必嚴懲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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