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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:天律三卷

第九回 濫刑章

作者:大寰宇宙高真   来源:大寰宇宙高真   阅读:49   评论:0

第九回_濫刑章


第九回 濫刑章


太上曰:刑罰是用來懲罰惡人,只有不知道悔過的人,才不得已而誅殺,就算不肯悔過,先王仍然憐憫他們。善用刑罰的人,必先讓罪犯真心認罪罪應當死才會誅殺,雖死而無怨,除非罪犯自己覺得無辜。若覺得無辜,就不應當誅殺,罪雖然應該要誅殺,先王還是體恤他們,更何況是無辜?


孔子曰:「辜」是罪過的意思,有自己所作的罪過,也有不是自己所作的罪過,有失誤的罪過,也有故意的罪過。罪過雖然是自己所作,先王仍然會去體恤,不得已而刑罰他。並非先王喜好刑罰,只因不得已才會使用,更何況無辜又怎麼可以刑罰呢?


所以因仇恨而胡亂刑罰,罪在報復;因不明事理而刑罰,罪在愚昧;以任性而刑罰,罪在殘暴;以縱暴而刑罰,罪在殘忍;以計謀而刑罰,罪在奸詐;以冤屈而刑罰,罪在冤枉


以非禮、非義而刑罰,罪在殘酷。根據其用心,則其應受的罪過就可以依此評斷。先王是不得已才用刑罰,若是有人濫用刑罰,這是用刑罰來冤枉別人,冤枉別人,自己也會被人冤枉,這是必然的道理。


玉尊曰:執掌刑罰者,執掌上天殺戮的權力。上天有殺戮的事實,卻沒有殺戮的心意,故意傷及無辜,是有心去傷害。或是不明白,或是愚昧,這些都是傷害上天。傷害上天,上天必定也以刑罰來傷害,刑罰不可免除!


★黑奏不察,枉殺功臣,忠良賢直者同例。轉世為弱君,浚辱報對,仍降級一等。


★因疑生釁,枉殺功臣,降災禍國,傾逼而亡,降聖級一等。


★任性狂悖,枉殺功臣,降以橫災,減命運十年,降聖籍二等。


★困阨蒙輔,國治謀殺功臣,降以病阨非災,邊夷凌逼,降聖籍三等。


★事遂懷妒,謀殺功臣,降聖籍三等。遭外域凌逼,減國運十年,子孫懦弱。


★苦諫忌直,枉殺諍臣,降以橫禍幽逼,仍降聖籍三等。


★朋黨核議不察,妄殺無辜,降以疾阨,仍貶聖籍一等。


★外臣外害,被蘞枉殺,降以非禍,折其壽祿。生遭宮厄,仍貶聖籍三等。以上帝律,不可詳擬,比例而降,仍令轉世報對填還。


★黑奏功臣,嫉賢枉殺,削其貴爵,生遭貶斥、流充、幽逼,死入鑊湯獄。轉世下秩,報對填還。


★陰謀屈陷,刑及無辜,削其貴籍,註枉死籍。生遭破敗、刑戮,死入火翳獄,再入屠割獄,刀山、劍樹、叢刺肢體,節節支解。轉世下秩,形體不全。


★角勝爭勢,刑及無辜,削其貴籍,生遭挫折。歿世入屠割獄,再入溟冷獄。轉世下秩,貧耗、困阨、凶死,仍令填還。


★讒謗不察,刑及無辜,削其貴籍,生遭挫辱、貶斥,死入屠割獄,再入火車獄。轉世下秩。貧阨、偃蹇不遂。


★謀判先計,刑及無辜,生遭刑辟、事破、身亡,死入普掠獄,再入阿鼻獄五百劫。轉世奴隸報對,再轉卵生。


★忌能妒謀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傾覆、事敗、身亡,死入普掠獄,再入踞解諸獄以盡其罪。轉世下隸報對,再轉六畜填還。


★蔽害株連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挫辱、傾敗,死入風雷獄,再入屠割獄。轉世牛馬報對。


★曲直不明,刑及無辜,削其壽祿,生遭破敗、覆陷,死入火翳,再入普掠獄。轉世愚賤報對填還。


★利弊不察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貶斥流落,死入屠割獄,再入火車獄。轉世僕役報對。


★因禍仇誣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撓挫、貶斥、流亡,死入屠割獄,再入鑊湯獄。轉世五體不備,短折下賤。


★延禍妄扳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刑戮,即以破敗而亡,死入屠割獄,再入溟冷大地獄。轉世破害牽連,刑辟報對。


★借機屈害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阨陷,如所作報之,死入溟冷獄,再入普掠獄。轉世殺身而歿,再轉牲畜。


★因事好謀,刑及無辜,生遭刑戮,死入風雷獄,再入火翳獄。轉世愚弱報對被謀。


★縱屬虐害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斥革、幽獄、枉屈,死入火翳獄,再入鑊湯獄。轉世下流報對。


★縱性苛虐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惡病綿纏,或遭刑陷,死入屠割獄,再入普掠獄。轉世隸役報對填還。


★決理不明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挫折貶斥。枉屈幽斃,死入火翳獄,再入屠割獄。轉世賤弱報對。


★知情不救,刑及無辜,削其貴祿,生遭挫辱,索冤、陽報而歿,死入屠割獄,再入火車獄。轉世愚賤、困阨、奇窮。


以上諸條,自宰輔以至佐貳微職,權有輕重,罪有攸分。其出上界星官,不可以辱、報對者,罰降塵世磨難,生生報對填還。其凡根罹罪,依刑所及之數,照獄刑治。


害及一二人者,以索冤報對填還。害及多人者,以牛馬宰殺報對。轉世四生,永失人身。其軍陣妄殺無辜者。以上本諸條比例而治。


大舜五刑欽憫恤,胡為妄用濫施為;

人身己肉一般痛,何弗推心一反之?


【原文】


◆濫刑章刑及無辜


太上曰:「刑所以懲惡,不得已而誅,惟弗悛之徒,先王猶恤諸。善用刑者,折其心而罪,當其罪而戮,雖死弗怨。惟己之辜,夫惟己之辜,罪不容誅,罪雖不容誅,先王猶恤諸,何況無辜?」


孔子曰:「辜者罪也,有自作之辜,亦有非自作之辜,有失意之辜,有必刑之辜。辜雖自作,古之人猶恤之,不得已而刑之也。非先王之好作刑也,不得已而用之也。而況無辜,其可刑乎?


是故。以挾仇妄刑者,罪在挾也。以不明而刑者,罪在昧也。以任性而刑者,罪在暴也。以縱暴而刑者,罪在忍也。以機械而刑者,罪在奸也。以枉道而刑者,罪在枉也。以非禮、非義而刑者,罪在酷也、殘也。


推諸其心,則餘罪皆可為例也。先王不得已而用之,爾濫而刑之,是罔刑也。罔刑者刑亦罔之,理之所必然也。」


玉尊曰:「秉刑者,秉天之肅殺之權也。天有肅殺之機,而無肅殺之心。而及無辜者,是有心也。或不明也,或昧之也,皆傷天也。傷天者,天必亦以刑傷之,刑不可免矣!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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